快运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25-12-19 |作者:管理员 |来源:默认分组 |点击:21

重要提示:

请您在下单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该类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并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如您不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无法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您点击或勾选滇运安平台相关页面上的“阅读并同意《快运服务协议》”键并提交订单,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的约束;您(委托人)与本平台及承运服务商(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运输合同关系。请您在决定使用本服务前再次确认您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滇运安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将在本平台公示,公示后生效。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应如实填写运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货人名称或姓名、货物品名、价值、重量、体积、数量、收货人地址;托运货物每件价值不均等,应如实告知受托人,未特别告知视为每件货物价值均等。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造成货物无法正常签收的,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2.委托人负责货物的包装,对其托运的货物包装应提供充分防破损措施,保障其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对委托人委托的货物,受托人会及时办理托运,并交付实际承运的第三方运输。如委托人对搬运、储存、运输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时释明

3.委托人不得委托或在所委托货物中夹带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有违反,造成受托人或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

4.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填写的联系方式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应在首次通知后及时提取托寄物并付清费用。收件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3个自然日内提货;超过3个自然日未提货的,委托人有权收取保管费。自首次通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为免费保管期,从第4个自然日起受托人有权按照10元/日向委托人收取保管服务费。

5.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收件人拒收的托寄物,委托人在自首次收到派件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未明确给出拒收托寄物的处理意见(弃货处理或返回给发货人),则7个自然日届满后,受托人有权自行处置托寄物或将托寄物返回给委托人。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托运托寄物往返实际产生的费用。

6.委托人或收货人应及时支付服务费用,每延期一日,应向受托人支付应付金额的0.5%的违约金,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按照前述约定收取滞纳金外,委托人还有权留置托寄物品和受托人的其他物品,但托寄物品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超过30天(自到达派件门店之日起计算),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仍未付清拖欠款项的,委托人有权通过变卖、拍卖等合理方式处置留置物品,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汇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7.受托人提供上门接货、送货上门等服务,负责货物在接送过程中的安全,收取一定的接送货服务费。但受托人不负责货物在接送过程中的装卸工作,即货物在接货过程中由委托人负责货物装车工作;在送货上门过程中由委托人或其收货人负责货物卸车工作。

8.受托人应及时将托运货物送到委托人指定的地址和收货人或收货单位,受托人从货物收件时起至交付时止承担货运代理责任,在此之前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受托人负赔偿责任。

二、保价条款

1.受托人建议委托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未支付保价费的,视为未保价。为了便于理解,将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称为“保价声明价值”

2.受托人提供的保价服务基于委托人的保价声明价值对应的保价标准收取保价费用。受托人仅对声明价值在50万元以内的货物提供保价服务,价值超过50万元的请进行分拆寄递,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3.保价声明价值不应超出货物实际总价值。如保价声明价值超过货物实际总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届时保价声明价值将按照货物实际总价值计算

4.全部或部分价值不易核实的,或易破损物品,受托人不提供保价服务,具体物品如下

1价值不易核实的物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币、翡翠原石、观赏石等

2易损或不易妥善包装的物品,如玉雕、木雕、紫砂壶、手办等

3声明价值在2万以上的生鲜果蔬类(时令水果类、冷冻食物类、生鲜类、大闸蟹、动植物类等)托寄物

4其他运输风险较大的物品

受托人会不时调整完善不提供保价服务的物品名称,具体以受托人收派员与您核实确认的信息为准

三、赔偿规则

1.委托人选择保价运输的,发生货物丢损,受托人按如下约定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2.委托人未选择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受托人在不超过托运费的4倍限额内赔偿丢损货物的实际损失。按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受托人不予赔偿

3.委托人请受托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上述12款约定赔偿,与代收货款无关。收货人签收后因货物品名、性质、型号、代收件款金额、转交货款户名及账号信息错误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的,受托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四、货运时效

货运时效一般按照受托人公布的时效,国内货物最长15日内到达,每延误一日按该票货物托运费的5%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当票货物托运费;因时效延误产生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受托人不予赔偿。

五、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

1.因货物本身自然性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疫情、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令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等) 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延迟交付、无法交付的

3.委托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委托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5.受托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6.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委托货物的预期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等)

7.非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委托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当;收货人拒绝、延迟收货;托运货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并且排除一切冲突规定的适用

2.若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条款自委托人点击 “下单”按钮时生效。如果本条款中的某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

2.委托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有权将委托人违规禁寄物品的情况依法报告给主管部门,由此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除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外,委托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是否承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具体以受托人开箱验视后决定是否确认揽收为准,受托人就其揽收物品的范围向委托人负责

3.委托人确认对于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将其在滇运安平台实名注册账号预留的任一联方式、地址均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邮寄电子送达的,相关文书及法律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相关文书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